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20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電信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9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電信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3年6月30日,以93年度斗簡字第1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緩刑4年,業已於同年8月11日確定。受刑人竟於緩刑期內即自93年8月1日(聲請書誤載為93年8月28日)起至同年12月14日止更犯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94年8月12日,以94年度易字第3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已於同年9月2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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