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保險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保險小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順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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