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補字第一一七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五十萬元,折合銀元十六萬六千六百六十七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一千六百六十七元,折合新台幣五千零一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蔡廣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金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