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補字第一一七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五十萬元,折合銀元十六萬六千六百六十七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一千六百六十七元,折合新台幣五千零一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蔡廣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金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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