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0年度潮簡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潮簡字第三○八號
  原   告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貞
右原告與被告京盟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萬肆仟壹佰零柒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壹仟零肆拾壹元及補繳郵票拾份(每份參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潮州簡易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張以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書記官 黃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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