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0年度馬簡字第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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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馬簡字第七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嘉豪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陳嘉豪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法條,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四
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介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官賴淑萍
論罪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無故逾應照期限二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