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8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八九一號
  原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錫卿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壹佰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臺中簡易庭 90 年度 中簡 字第 1891 號裁定(90.06.18)[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