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九八八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貳拾參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丁○○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向伊申請行動電話號碼使用,伊
並於同日依約提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碼供被告使用
,詎被告就該行動電話號碼自八十九年八月間至同年十月間共積欠新台幣(下同
)一萬七千八百九十九元之電話費未繳,為此乃依據電話號碼使用契約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未繳之電話費一萬七千八百九十九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九十
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被告則以伊從未
申請上開行動電話號碼使用,伊無須負責繳交該支行動電話號碼所積欠之電話費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