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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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祥開 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柏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
7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