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8號原告 劉柏廷 被告 林祥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書記官邱淑婷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8號原告 劉柏廷 被告 林祥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