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3號抗告人豐晟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逢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夏芳 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觀諸同法第442條第
2項、第495條之1第1項等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1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業於106年7月18日送達於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佐,惟抗告人逾期迄今尚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份附卷可憑。揆諸首揭規定,抗告人之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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