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869號聲請人 蔡玉萍 相對人 何宏立 (原名: 何岳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869號聲請人 蔡玉萍 相對人 何宏立 (原名: 何岳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