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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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破字第22號聲請人冰河森林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健輝 上列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冰河森林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繳納聲請費,及補正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因財產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亦有明文。而破產事件屬非訟事件,其標的價額宜依破產財團之財產核定,據以計徵裁判費。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欠缺法律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均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及提出相關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且本件尚有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之事項,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及補正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范國豪【附表】
一、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公司登記資料、董事會決議解散之會議紀錄、清算人為何人之決議及聲請宣告破產之會議紀錄。
三、聲請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並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㈦、債權人清冊。應具體載明債權人姓名(如為法人,請註明法定代理人)、地址、連絡方式、債權性質、債權金額、有無擔保、是否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如有請敘明執行案號及執行程序進行情形),並檢附相關證物。
㈧、聲請人對有無受債務人清償或受債權人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㈨、聲請人有無稅捐、罰款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稅捐項目及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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