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小字第279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投小字第27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97年3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零肆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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