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弘叡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湘萍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168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3月31日下午2時1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桂美
書記官 謝安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零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
息,暨自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謝安青
法 官張桂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