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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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訴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七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一(一)第三行、一(二)第三行所載:「..乙○○所申請使用之『0000000000』號、...」,應更正為:「..乙○○所申請使用之『0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陳賢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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