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八七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威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啟文 法定代理人 張滄海 送達代收人 楊淑惠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B2法官張浴美~B3法官張鑫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劉智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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