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攜帶兇器竊盜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方艤駐
法官劉連星法官胡忠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A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竊│有十││台││台││││││││期月│5│中│偵7│中│上6│4│同│上│5││盜│徒││地│4│高│易1│││││││刑││檢│9│分│2││││││罪││││9│院││││││├──┼──┼────┼─┼─────┼─┼───┼────┼─┼───┼────┤│施毒│有六│47│台││台│││││││用│期月│至│中│毒5│中│沙0│5│同│上│4││第品│徒│6│地│偵2│地│簡2││││││二│刑││檢│3│院│上2││││││級罪││││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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