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投小字第469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被 告 張翠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103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玖仟捌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