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210號
上 訴 人 李燕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小娟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9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