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勞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簡字第16號
上 訴 人  李龍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宗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72
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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