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1174號
上 訴 人 林家瑞
被上訴人 裘佩恩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03年1月23日第1審小額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
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之1第3項,再
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