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61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蔡凱家被告林韋志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贓物案件,繳納保證金(99年度偵緝字第1588號),茲被告逃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凱家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 林韋志前 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蔡凱家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在卷(99年度偵緝字第1588號卷第16頁背面)。
三、茲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具保人經傳喚亦未帶同被告到案,亦有本院送達證書3份、公務電話紀錄2紙、拘提報告2份等(本院卷)在卷,足見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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