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69號
聲請人 李於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2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素卿┌───────────────────────────────┐│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6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股票│1│1000│├──┼──────────┼───────┼──┼───┼──┤│002│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股票│1│502│├──┼──────────┼───────┼──┼───┼──┤│003│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股票│1│150│├──┼──────────┼───────┼──┼───┼──┤│004│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股票│1│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