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2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213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宇
王韻宇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040號、105年度偵字第130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除犯罪事實欄二第1行「甲○○」應更正為「乙○○」者外,其餘均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丙○○、甲○○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係犯刑法第239條之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向本院撤回其告訴,此有卷附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2040號105年度偵字第13077號被告丙○○男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0
號3樓居○○市○○區○○○街00巷00號0
樓之0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女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樓居○○市○○區○○街000巷0弄0○0
號0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吳孟玲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婚姻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為乙○○之夫,為有配偶之人,甲○○亦明知丙○○為有配偶之人。詎丙○○及甲○○竟基於通姦及相姦之接續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多次發生男女性器官接合之性交行為。嗣於104年11月間,乙○○發覺丙○○之行蹤有異,經多方探查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及本署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項:┌──┬───────────┬────────────┐│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項│├──┼───────────┼────────────┤│一│被告丙○○偵查中之自白│坦承全部犯罪事實│├──┼───────────┼────────────┤│二│被告甲○○警詢之供述與│坦承全部犯罪事實│││偵查中之供述││├──┼───────────┼────────────┤│三│告訴人乙○○警詢及偵查│證明全部犯罪事實│││中之指述││├──┼───────────┼────────────┤│四│丙○○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證明丙○○自101年12月2日│││詢結果單、乙○○之己身│即與乙○○有婚姻關係至│││一親等資料查詢結果│105年初之事實│├──┼───────────┼────────────┤│五│被告丙○○之手機翻拍照│證明被告2人有通姦及相姦│││片50張│行為之事實│└──┴───────────┴────────────┘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檢察官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附表┌──┬────────┬──────────────┐│編號│時間│地點│├──┼────────┼──────────────┤│1│104年8月10日(週│新北市○○區○○路00號「唯愛│││一)某時│汽車旅館」│├──┼────────┼──────────────┤│2│104年9月15日14時│臺北市○○區○○○路000號「│││至17時│ 薇閣 林森館」│├──┼────────┼──────────────┤│3│104年9月5日(週│臺北市○○區○○路00號「南港│││六)上午某時│探索汽車旅館」│├──┼────────┼──────────────┤│4│104年10月間某日│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凡登東棧商務旅店」│├──┼────────┼──────────────┤│5│104年10月7日(週│同上│││三)晚間某時││├──┼────────┼──────────────┤│6│104年10月8日(週│新北市○○區○○路000號「愛│││四)晚間某時│摩兒汽車旅館」│├──┼────────┼──────────────┤│7│104年10月11日(│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週日)晚間某時│「東鑫商務旅館」│├──┼────────┼──────────────┤│8│104年10月23日(│新北市○○區○○路0號「中和│││週五)晚間某時│探索汽車旅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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