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法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9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大庄慈雲寺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曹榮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應以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限,非得以財團法人之名義為上開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財團法人大庄慈雲寺護理之家,因應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民國103年11月12日修訂之衛生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及監督管理事項規定進行捐助章程之修訂,爰請求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財團法人大庄慈雲寺護理之家」請求准予變更其自身之捐助章程,然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自不得由董事代表財團法人本人為之,而應分別情形由「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為之,故本件聲請於法未合,且性質上無從補正,應予駁回。又其聲請事項,亦未表明是否符合民法第62條或第63條規定之要件,亦有不當,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沙小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書記官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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