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631號聲請人 吳志華 相對人 吳慧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06年5月23日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本票附表106年度司票字第631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104年7月13日│100,000元│未記載│CH0000000││├──┼───────┼─────────┼───────┼────────┼──┤│002│104年9月16日│100,000元│未記載│C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