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威勝選任辯護人施裕琛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威勝自民國壹佰零陸年 伍月玖日 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廖威勝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槍枝罪、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子彈罪及刑法第330條第2項、第1項攜帶兇器強盜未遂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認被告所犯之上開各罪均為重罪,將來所定之刑非輕,而重罪之被告可認有相當理由有逃亡之可能,是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
1款之羈押原因,且因被告未能提出相當之具保金額擔保其到案接受本案司法程序之進行,而認有羈押之必要性,故於民國106年2月9日執行羈押,其羈押期間將於106年5月
8日屆滿,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上開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爰自106年5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鴻文
法官陳育良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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