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334號債權人彰化縣永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吉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胡黃瑞鳳 、 胡玉珍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又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胡黃瑞鳳已於民國104年8月31日死亡,且依債權人所提出之貸款借據所載,債務人胡玉珍係一般保證人,非為連帶保證人,非經向主債務人胡黃瑞鳳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債權人不得對胡玉珍請求。是經本院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胡黃瑞鳳之法定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如無則向本院陳報本件正確之債務人,併更正聲明限於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務),及釋明本件請求保證人胡玉珍與主債務人胡黃瑞鳳共同給付之依據為何?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5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