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2338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昭南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被 告 楊麗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零 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日前與訴外人音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音象公司)簽訂「音象軟體+電腦」商品之分期付款申
購契約,約定分期付款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3,680元
,自民國93年5月19日起至96年4月19日止,以每月為1期
,每期付款金額2,880元,分36期清償,該分期付款價金債
權,已經音象公司讓與原告(原名台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並授權原告按期逕自其所有中華銀行信用卡帳戶中收
取。詎被告自94年8月19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尚有21期未付
款,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系爭契約亦於96年4月19日屆期
,尚欠本金6萬0,480元迄未給付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
述相符之分期付款申購契約書及分期付款買賣契約特約條款
、繳款明細表等為證;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堪認原
告上開主張為可採。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
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
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