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2號
98年度重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房順發(原名房幸明)選任辯護人洪榮彬律師
李怡卿 律師被告 王柔唯 選任辯護人 廖國訓 律師被告 卓晁屹 指定辯護人 康勝男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623號),及追加起訴(97年度蒞追字第6號、97年度蒞字第1869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等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99年1月21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法官呂美玲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