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恩篤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姜至軒 律師
賴彌鼎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陳文正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人擄人勒贖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及丙○○均自民國玖拾玖年貳月拾伍日起各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及丙○○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98年1月15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
3人涉犯刑法第347條等之罪,因所犯為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又有事實足認有串供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裁定羈押並執行。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等人所犯係重罪,恐有逃亡之虞,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99年2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蔡羽玄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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