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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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八0七號
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佰叁拾叁元,折合新台幣貳仟壹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壹佰伍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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