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570號
上訴人即 洪瑞駿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臺中地區農會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463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12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