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五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炳順具保人王炳焜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王炳順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癸字第九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王炳焜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王炳順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參萬元,由具保人王炳焜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該被告逃匿,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保證金三萬元沒入,本院審核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執字第二八二五號王炳順執行卷認核無不合,自應准許,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紹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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