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7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七○三號
聲請人甲○○
身分證送達代收人 呂麗雪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段○○○巷○○○號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二五五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及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王苑琛~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七0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三葉電子通信公司劉│台灣省合作金庫三興│八十八年五月五日│叁萬元│SW五二二六0二││││則丁│支庫│││五││├─┼─────────┼─────────┼───────────┼────────┼────────┼──┤│2│ 許仁菖 │彰化商業銀行萬華分│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伍仟元│AK一四四二九六│││││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