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因背信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四七О號
原告富及利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縣土城市○○街○○號法定代理人 莊雲卿 訴訟代理人 劉錦綸 律師被告甲○○右被告因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一一0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王綽光法官黃雅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