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四九八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丙○○被告京科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六樓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五樓被告戊○○住
甲○○住乙○○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五樓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委任開發遠期信用狀契約第十二條附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俞慧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何子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