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113號
原   告  廖家慶
       黃建豪
       蘇柏豪
       蔡文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鄞睿嬅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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