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113號
原 告 廖家慶
黃建豪
蘇柏豪
蔡文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鄞睿嬅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