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簡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9年度投簡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德坤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歐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3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捌仟壹佰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第按上訴有應繳而
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上訴裁
判費8,10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倘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政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