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小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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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小字第78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呂立全
張晉嘉
被 告 江宜庭 即 江朝旺 之繼承人
江宜靜 即江朝旺之繼承人
江承融 即江朝旺之繼承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郭祈囷 原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
午二時三十八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並請原
告提出有無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司繼字第五一三號民
事裁定所示期間內,向被繼承人江朝旺之繼承人報明債權之相關
證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