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15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576號
原   告  卓利彥
被   告  陳澤民
       葉雅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三
時十分許,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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