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56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618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北教區附設新北市私立恆毅
幼兒園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原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
告業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當庭撤回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請求(本
院卷第163頁),並經被告同意原告之撤回,現原告訴之聲明第
二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7萬4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重新核定為87萬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原告僅繳
納4520元,尚欠5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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