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板調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簡泰郎
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鶴窈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提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復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此一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交付提存款,依聲請人所提價金履約
保證申請書第八條第四項約定,如因本價金履約保證涉訟,
三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證當事
人就交付價金所涉事項合意由台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依民事訴訟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及第405條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玉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