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70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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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7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七О三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123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應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本件被告 李嘉駿 經檢察官以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起訴,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應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李添興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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