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第四五四七號移送併辦,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林昌義法官翁世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秋淑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