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交訴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一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部分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包梅真法官林世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慧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交訴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一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部分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包梅真法官林世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慧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