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ОО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執聲沒字第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因受刑人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七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依規定將受刑人帶至指定處所,有執行傳票、拘票及拘提無著覆函、保證金收據聯影本各一紙、戶籍資料一件、通知函影本一件、送達證書影本三紙附卷可佐,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志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生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