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六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陳心弘~B法官郝燮戈~B法官余明賢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林香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六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號││││(新台幣)│││├─┼─────────┼─────────┼───────────┼────────┼────────┼──┤│1│ 許庭 諭│花蓮縣花蓮市第二信│九十年六月十日│肆萬元│三九00一四│1377││││用合作社主里分社││││6│├─┼─────────┼─────────┼───────────┼────────┼────────┼──┤│2│ 許庭諭 │花蓮縣花蓮市第二信│九十年七月十日│肆萬元│三九00一五│1377││││用合作社主里分社││││6│├─┼─────────┼─────────┼───────────┼────────┼────────┼──┤│3│許庭諭│花蓮縣花蓮市第二信│九十年八月十日│肆萬元│三九00一六│1377││││用合作社主里分社││││6│├─┼─────────┼─────────┼───────────┼────────┼────────┼──┤│4│許庭諭│花蓮縣花蓮市第二信│九十年九月十日│肆萬元│三九00一七│1377││││用合作社主里分社││││6│├─┼─────────┼─────────┼───────────┼────────┼────────┼──┤│5│許庭諭│花蓮縣花蓮市第二信│九十年十月十日│肆萬元│三九00一八│1377││││用合作社主里分社││││6│├─┼─────────┼─────────┼───────────┼────────┼────────┼──┤│6│許庭諭│花蓮縣花蓮市第二信│九十年十一月十日│肆萬元│三九00一九│1377││││用合作社主里分社││││6│├─┼─────────┼─────────┼───────────┼────────┼────────┼──┤│7│許庭諭│花蓮縣花蓮市第二信│九十年十二月十日│貳萬柒仟零玖拾陸│三九00二一│1377││││用合作社主里分社││元││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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