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七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陳心弘~B法官郝燮戈~B法官余明賢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B法院書記官林香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七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號││││(新台幣)│││├─┼─────────┼─────────┼───────────┼────────┼────────┼──┤│1│傅氏文化事業有限公│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年六月十日│貳萬貳仟玖佰叁拾│HDK0二六九五│1888│││司法定代理人 傅立基 │總行營業部││壹元│八七│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