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4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3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江俊彥法官林庚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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